主日影音
Church Video
2020-09-06主日信息
因信稱義
Justification by Faith
羅馬書 三:21 – 四:8
駱世雄 牧師
大綱:
一. 相信耶穌得稱義 (羅 三:21-31)
Justification through believing in Jesus (Romans 3:21-31)
二. 亞伯拉罕的稱義 (羅 四:1-5)
Abraham’s Justification(Romans 4: 1~5)
三. 大衛的親身見證 (羅 四:6~8)
David’s personal testimony (Romans 4:6-8)
經文:
21 但如今, 神的義在律法以外已經顯明出來,有律法和先知為證:22 就是 神的義,因信耶穌基督加給一切相信的人,並沒有分別。23 因為世人都犯了罪,虧缺了 神的榮耀;24 如今卻蒙 神的恩典,因基督耶穌的救贖,就白白地稱義。25 神設立耶穌作挽回祭,是憑著耶穌的血,藉著人的信,要顯明 神的義;因為他用忍耐的心寬容人先時所犯的罪, 26 好在今時顯明他的義,使人知道他自己為義,也稱信耶穌的人為義。27 既是這樣,哪裡能誇口呢?沒有可誇的了。用何法沒有的呢?是用立功之法嗎?不是,乃用信主之法。28 所以(有古卷:因為)我們看定了:人稱義是因著信,不在乎遵行律法。29 難道 神只作猶太人的 神嗎?不也是作外邦人的 神嗎?是的,也作外邦人的 神。30 神既是一位,他就要因信稱那受割禮的為義,也要因信稱那未受割禮的為義。31 這樣,我們因信廢了律法嗎?斷乎不是!更是堅固律法。 —羅馬書 三:21-31
1 如此說來,我們的祖宗亞伯拉罕憑著肉體得了甚麼呢? 2 倘若亞伯拉罕是因行為稱義,就有可誇的;只是在 神面前並無可誇。3 經上說甚麼呢?說:「亞伯拉罕信 神,這就算為他的義。」4 做工的得工價,不算恩典,乃是該得的;5 惟有不做工的,只信稱罪人為義的 神,他的信就算為義。—羅馬書 四:1-5
6 正如大衛稱那在行為以外蒙 神算為義的人是有福的。7 他說:得赦免其過、遮蓋其罪的,這人是有福的。8主不算為有罪的,這人是有福的。 —羅馬書 四:6-8